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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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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1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2號解釋》
院解字第3413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日本投降官兵在未遣送回國前,仍應認為俘虜其所犯之傷害罪,應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俘虜處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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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6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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