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6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3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述情形,丁戊已除成立共同搶劫罪外,並成立共同持有鴉片罪外,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但關於持有鴉片部分,須注意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