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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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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3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述情形,丁戊已除成立共同搶劫罪外,並成立共同持有鴉片罪外,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但關於持有鴉片部分,須注意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