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2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8、56、80、346 條 ( 24.01.0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2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於民國二十一年間年僅十五六歲時,連續犯擄人勒贖,並以恐嚇方法取人財物等罪,固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分別論科,惟須注意刑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條、及大赦條例、減刑辦法、罪犯赦免減刑令之應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