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8、56、80、346 條 ( 24.01.0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2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於民國二十一年間年僅十五六歲時,連續犯擄人勒贖,並以恐嚇方法取人財物等罪,固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分別論科,惟須注意刑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條、及大赦條例減刑辦法罪犯赦免減刑令之應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