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7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經銓補將校尉實官而已奉令退役,或已轉現役外之文職或其他非徵集中之在鄉軍人,其犯罪均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