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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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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1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淪陷時期公產佃戶,因敵偽向其收取租金而繳納時,其效力應依民法第三百一十條各款之規定定之,並參照院解字第三二七八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