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合於戶籍法第十九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除籍登記,未便在解釋上對於現役及齡男子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