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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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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合於戶籍法第十九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除籍登記,未便在解釋上對於現役及齡男子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