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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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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6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4號解釋》
院解字第356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經判處漢奸罪犯,其所犯普通殺人罪如與漢奸罪無牽連關係,應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