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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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6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5號解釋》
院解字第356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在偽組織所屬之社會事業團體或工商職業團體充任理監事,及依偽組織保甲辦法擔任甲長保長聯保長或委員職務之人員,除該社會事業團體單純以公益慈善事業為目的者外,均有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本院歷來關於此類解釋毋庸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