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566號
院解字第356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6號解釋》
院解字第3567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僅在淪陷區域內充任偽婦女會長副會長秘書,而無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及第三條所稱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者,自不得以漢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