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伪组织所属之社会事业团体或工商职业团体充任理监事,及依伪组织保甲办法担任甲长保长联保长或委员职务之人员,除该社会事业团体单纯以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者外,均有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适用,本院历来关于此类解释毋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