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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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6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5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在伪组织所属之社会事业团体或工商职业团体充任理监事,及依伪组织保甲办法担任甲长保长联保长或委员职务之人员,除该社会事业团体单纯以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者外,均有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适用,本院历来关于此类解释毋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