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偽組織所屬之社會事業團體或工商職業團體充任理監事,及依偽組織保甲辦法擔任甲長保長聯保長或委員職務之人員,除該社會事業團體單純以公益慈善事業為目的者外,均有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本院歷來關於此類解釋毋庸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