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9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
現任國立大學校長或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校長既係委任以上之文職,不得謂非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所稱之官吏 (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一二號解釋),惟在同條之適用上,僅以學校所在地為其任所所在地,而無所謂管轄區,如於學校所在地以外之區域為立法委員候選人,不在同條限制之列。
聲請書
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原函
案准教育部函開「關於國立大學校長參加立委競選須否辭去職務一節前經函准貴所七月二十八日京法字第五六號公函以國立大學校長視同官吏參加競選為避免其有利用權勢操縱選舉情形故須事先辭去本職立法原意至為明顯國立大學校長類似自由職業雖手續上經政府任命所任職務為學術研究性質並非行政職務校址雖設於某省而其學生及職教員並無省籍之限制校長對於學校以外實無權力可言絕無可以利用權勢操縱選舉之處倘在學校所在區域以外之地區競選職權尤毫不相涉似更無辭去職務之需要總之國立大學校長形式上雖經政府任命而其職務性質顯與地方官吏不同如在競選方面完全視同地方官吏似欠允當且大學校長之更動影響重大此點尤須慎重考慮可否轉請商諸司法院對於國立大學校長參加非學校所在地區立委競選准予另案規定毋庸辭職之處用再函請查照見復」等由准此查來函所稱似屬不無理由用等函轉敬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又公立中等以上學校亦同此情形可否併予救濟併請鑒考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