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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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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9 頁
相關法條:懲治盜匪條例 第 2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罪,祇須預有勒贖之意思而實施擄人之行為,罪即成立,被害人之感覺如何,與本罪成立要件無關。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署長沙地方法院院長劉少榮呈稱「案據分發本院學習審查人員喻名英本年五月十五日簽呈稱為呈請轉請解釋法律疑義由竊查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九款所謂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成立要件若何有甲乙二說(甲)按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成立須本於勒取財物之意思而擄掠他人置其生命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被害人感覺不贖則死有以財物贖取生命之情形為要件如果捕禁他人藉以索財止剝奪其行動自由使被害人感覺不交財物不獲釋放以財物換取自由者則只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妨害自由之牽連罪名應以普通訴訟程序辦理(乙)所謂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係指行為人預以得財意思掠奪人身者而言故祗須被害人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加害人實力支配之下時犯罪即告成立蓋其擄掠人身為勒贖之方法故被害人之感覺如何其交付財物為贖取生命抑係換取自由均在所不問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適當理合呈請轉請解釋等情據此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備文呈請鈞院鑒核施行」等情據此事關法律疑義本院未便擅擬理合轉懇鑒核賜予解釋祗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