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7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30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長明知非應征召之男子,強令應征尚未入營服役者,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或第三百零四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