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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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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95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舉各例在陸海空軍刑法設有相當規定者,尚不能為已因法律變更而不處罰其行為,自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之餘地 (參照院解字第三二○四號解釋第三四○九號解釋) ,軍人逃亡概以敵前逃亡論罪令,雖經國民政府核准廢止,但在該令廢止前,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判決確定之案件,並不受其影響,如其行為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應依罪犯赦免減刑令丙項規定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