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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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來函所舉各例在陸海空軍刑法設有相當規定者,尚不能為已因法律變更而不處罰其行為,自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之餘地 (參照院解字第三二○四號解釋、第三四○九號解釋) ,軍人逃亡概以敵前逃亡論罪令,雖經國民政府核准廢止,但在該令廢止前,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判決確定之案件,並不受其影響,如其行為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仍應依罪犯赦免減刑令丙項規定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