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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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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77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5號解釋》
院解字第377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如果於犯漢奸罪之前,確已將祖遺房屋分與其子某乙,其後雖因犯該罪將其財產沒收,自應將某乙前分得之產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