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如果於犯漢奸罪之前,確已將祖遺房屋分與其子某乙,其後雖因犯該罪將其財產沒收,自應將某乙前分得之產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