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
甲自訴乙犯有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自訴,經批示駁回,雖第一審復據乙之聲請裁定再開辯論,但甲於再開辯論時,對於撤回自訴既未再為表示,一、二審自應就乙為實體上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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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
甲自訴乙犯有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自訴,經批示駁回,雖第一審復據乙之聲請裁定再開辯論,但甲於再開辯論時,對於撤回自訴既未再為表示,一、二審自應就乙為實體上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