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1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
(一)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之繼承開始如在臺灣光復之後,其入贅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對於甲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二)來電第二點所述情形,甲之獨子或其三子之一雖從妻姓,對於甲之遺產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三)來電第三點所述情形,妻之遺產妾之子無繼承權,妾之遺產妻之子無繼承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
(一)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之繼承開始如在臺灣光復之後,其入贅乙家之子及出嫁丙家之女,對於甲之遺產均有繼承權。
(二)來電第二點所述情形,甲之獨子或其三子之一雖從妻姓,對於甲之遺產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三)來電第三點所述情形,妻之遺產妾之子無繼承權,妾之遺產妻之子無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