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級合作金庫經理及其所屬人員,非不得當選為省縣市參議員,當選後如經監督機關許可,亦非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