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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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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67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 (某甲等所有之田產於淪陷時期被漢奸某乙憑藉敵偽勢力派兵據耕,勝利光復後被漢奸呈獻於政府,歸由中央信託局粵桂閩區敵偽產業清理處委託中央信託局廣州分局保管運用,惟查該漢奸某乙業經高院判處死刑,送請最高法院覆判有案,嗣據原所有權人某甲聲請發還該項田產,經傳訊諭知先向民庭提起確認之訴。) 應以中央信託局粵桂閩區敵偽產業清理處為被告,由處長為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