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無期徒刑人犯經依罪犯赦免減刑令丙項減刑者,其減刑前已執行之日數應算入減刑後之刑期,惟其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不得抵為已執行之日數,至原處死刑人犯經依上開赦減令減刑者,其減刑後之刑期無已執行之日數可以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