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0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1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五九號公函所謂國家係對自治團體而言,鄉鎮長鄉鎮中心國民學校及保國民學校教員均非國家公務員,鄉鎮中心國民學校及保國民學校校長,依國民學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由縣市政府或院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任,自屬國家公務員,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又為辦理自治人員,實具有兩種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