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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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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
1896年9月8日於柏林

欽差駐俄大臣許,欽奉光緒二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諭旨,允准與華俄道勝銀行訂定建造、經理東省鐵路合同。中國政府現以庫平銀五百萬兩入股,與華俄道勝銀行合夥開設生意,盈虧均照股攤認,其詳細章程,另有合同載明。

中國政府現定建造鐵路,與俄之赤塔城及南烏蘇里河之鐵路兩面相接,所有建造、經理一切事宜,派委華俄道勝銀行承辦。所有條款列後:

第一款  華俄道勝銀行建造、經理此鐵路,另立一公司,名曰中國東省鐵路公司。該公司應用之鈐記,由中國政府刊發;該公司章程,應照俄國鐵路公司成規,一律辦理。所有股票,只准華俄商民購買。該公司總辦,由中國政府選派,其公費應由該公司籌給。該總辦可在京都居住,其專責在隨時查察該銀行暨鐵路公司於中國政府所委辦之事是否實力奉行。至該銀行暨該公司所有與中國政府及京外各官交涉事宜,亦歸該總辦經理。該銀行與中國政府往來帳目,該總辦亦隨時查核。該銀行應專派經手人在京都居住,以期一切事宜就近商辦。

第二款  凡勘定該鐵路方向之事,應由中國政府所派總辦酌派委員,同該公司之營造司暨鐵路所經之地方官,和衷辦理。惟勘定之路,所有廬墓、村莊、城市皆需設法繞越。

第三款  自此合同奉旨批准之日起,以十二個月為限。該公司應將鐵路開工並自鐵路勘定及所需地段,給予該公司經理之日起,以六年為限,所有鐵路應全行告竣。至鐵軌之寬窄,應與俄國鐵軌一律,即俄尺五幅地,約合中國四尺二寸半。

第四款  中國政府諭令該管地方官,凡該公司建造鐵路需用料件,雇覓工人及水陸轉運之舟車、夫馬,並需用糧草等事,皆須盡力相助,各按市價,由該公司自行籌款給發。其轉運各事,仍應隨時由中國政府設法使其便捷。

第五款  凡該鐵路及鐵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國政府設法保護。至於經理鐵路等事,需用華洋人役,皆準該公司因便雇覓。所有鐵路地段命盜、詞訟等事,由地方照約辦理。

第六款  凡該公司建造、經理、防護鐵路所需之地,又於鐵路附近開採沙土、石塊、石灰等項所需之地,若系官地,由中國政府給予,不納地價;若系民地,按照時價,或一次繳清,或按年向地主納租,由該公司自行籌款付給。凡該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納地稅,由該公司一手經理,准其建造各種房屋、工程,並設立電線自行經理,專為鐵路之用。除開出礦苗處所另議辦法外,凡該公司之進項,如轉運搭客貨物,所得票價,並電報進款等項,俱免納一切稅厘。

第七款  凡該公司建造、修理鐵路所需料件,應免納各項稅厘。

第八款  凡俄國各軍及軍械過境,由俄國轉運經此鐵路者,應責成該公司,逕行運送出境。除轉運時,或必須沿途暫停外,不得藉他故中途逗留。

第九款  凡外國搭客經此鐵路,於中途入內地,必須持有中國護照,方准前往。若無中國護照,責成該公司,一概不准擅入內地。

第十款  凡有貨物、行李,由俄國經此鐵路仍入俄國地界者,免納一切稅厘。惟此項貨物,除隨身行李外,該公司應另裝車輛,在入中國邊界之時,由該處稅關封固。至出境時,仍由稅關查明所有封記並未折動,方准放行。如查出中途私折開,應將該貨入官。至貨物由俄國經此鐵路運往中國,或由中國經此鐵路運赴俄國者,應照各國通商稅則,分別交納進口正稅。惟此稅較之稅則所載之數減三分之一交納。若運往內地,仍應交納子口稅,即所完正稅之半。子稅完清後,凡遇關卡,概不重征。若不納子稅,則逢關納稅,過卡抽厘,中國應在此鐵路交界兩處,各設稅關。

第十一款  凡搭客票價、貨物運費及裝卸貨物之價概由該公司自行核定。但中國所有因公文書信函,該公司例應運送,不須給費;至運送中國水陸各軍及一切軍械,該公司只收半價。

第十二款  自該公司路成開車之日起,以八十年為限。所有鐵路所得利益,全歸該公司專得。如有虧折,該公司亦應自行彌補,中國政府不得作保。八十年限滿之日,所有鐵路及鐵路一切產業,全歸中國政府,毋庸給價。又從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有權可給價收回,按計所有本銀,並因此路所欠債項,並利息,照數償還。其公司所賺之利,除分給各股人外,如有贏餘,應作為已歸之本,在收回路價內扣除。中國政府應將價款付存俄國國家銀行,然後收管此路,路成開車之日,由該公司呈繳中國政府庫平銀五百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