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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革命委員會辦事組關於歸僑羅連和自殺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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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員會辦事組文件
革辦(1971)2號
197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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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指  示

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
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關於歸僑羅連和自殺情況的報告

現將歸僑羅連和自殺情報告如下:

羅連和,男,三十六歲,原籍福建省古田縣,系馬來亞歸國華僑。一九五一年回國後,先後在古田縣和廣州、上海丶合肥市讀書。一九六〇年從安微大學畢業後,分配到原合肥七中任化學教師。一九七〇年十二月七日晚十點左右在紅旗中學宿舍內上吊自殺。

羅連和的自殺是與特務嫌疑相聯繫的。早在一九六二年,正當我國遭受自然災害,國家經擠暫時困難的時候,羅多次申請去馬來亞探親,最後獲市公安局批准。離合肥前,羅分別與廬江中學教師××和前合肥一中學生×××密談。據查,廬江中學教師××的父親是國民黨軍統特務,解放前夕逃往台灣,繼續任匪特職務;一中學生×××的叔父是國民黨嵩山警察局長,解放前逃台,現在香港搞特務活動。羅於一九六二年七月離合肥去香港,將所有東西變賣ー空,做了一去不復返的打算。到香港後並未去馬來亞,而在香港住了九個月又回到合肥。一九六三年三月份羅回來時,廣州海關檢査站查出羅的皮箱內有兩枚帶「永成」、「250」字樣的金戒指,羅講是他在香港工作的同學張金門托他帶給其國內父母的。但羅回國後,多次找人代送,均未找到物主。羅連和回到七中後,向別人談論在香港活動情況時,幾次說法不一,文化大革命中,有個教師問羅:「你是國民黨特務派來的嗎?」羅回答說:「我在香港時,蔣介石特務動員我參加,我沒同意。」根據以上問題,市公安局將羅定為特嫌,列為內部控制,進行偵破活動。

羅的特嫌問趣,文化大革命暴露在群眾當中,引起了群眾的懷疑。「一打三反」運動開始後,該校師生對羅貼了很多大字報,學校黨組織準備對羅作進一步的審查。「四・一二」大檢查時,對羅作了重點檢查,並將羅隔離審查。在此期間,羅有自殺跡象,曾兩次逃跑。學校為了避免意外,市公檢法軍管會報經省革委會人保組同意,將羅送市文攻武衛指揮部看管。在看管期間,羅胃炎復發,病情較重,未交待問題,該校黨組織對其問題一時也難以查清。當我們了解此情況後,即向市革委會負貴同志作了匯報,領導同意將羅放回家,邊治病邊交待問題。羅在去年十ー月二十日放回家後,一直未做任何交待,反而講了一些不正常的話,提出與愛人離婚,情緒有些反常,竟於一九七〇年十二月七日趁愛人上晚班之隙上吊自殺。

羅的自殺問題,是經不起組織審查,自絕於人民。但從我們工作來檢查,主要是對羅的問題,了解的不夠及時,思想工作做的不細,沒有經常對羅所在單位的領導和群眾進行務政策的教育。此事應引為教訓。

對羅的善後問題,我們會同市公檢法軍管會、四反辦公室和教育局進行了研究,根據黨的僑務政策,我們意見:繼續做好羅的愛人馬慶蘭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其正確對侍羅的自殺問題。原在「四・一二」檢查出羅的東西,屬於一般生活用品,責成學校歸還羅的愛人。關於羅的五歲女孩生活問題,有的認為羅系自殺、女孩撫養不予負責;有的意見,羅系婦國華僑,雖屬自殺,但考處到對外鬥爭,擬由民勞局每月發給十二元的撫養費,到十八歲。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合肥市革委會辦事組

一九七一年三月四日




抄:市公檢法軍管會、四反辦公室、教育局、民勞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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