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國進軍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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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5日《國內和平協定(最後修正案)》(4月20日南京國府拒簽) | 向全國進軍的命令 作者:毛澤東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21日於北平市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 毛澤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 朱德 |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平) |
各野戰軍全體指揮員戰鬥員同志們,南方各游擊區人民解放軍同志們:
由中國共產黨的代表團和南京國民黨政府的代表團經過長時間的談判所擬定的國內和平協定,已被南京國民黨政府所拒絕。南京國民黨政府的負責人員之所以拒絕這個國內和平協定,是因為他們仍然服從美國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匪首蔣介石的命令,企圖阻止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的推進,阻止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經過雙方代表團的談判所擬定的國內和平協定八條二十四款,表示了對於戰犯問題的寬大處理,對於國民黨軍隊的官兵和國民黨政府的工作人員的寬大處理,對於其它各項問題亦無不是從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出發作了適宜的解決。拒絕這個協定,就是表示國民黨反動派決心將他們發動的反革命戰爭打到底。拒絕這個協定,就是表示國民黨反動派在今年一月一日所提議的和平談判,不過是企圖阻止人民解放軍向前推進,以便反動派獲得喘息時間,然後捲土重來,撲滅革命勢力。拒絕這個協定,就是表示南京李宗仁政府所謂承認中共八個和平條件以為談判基礎是完全虛偽的。因為,既然承認懲辦戰爭罪犯,用民主原則改編一切國民黨反動軍隊,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以及其它各項基礎條件,就沒有理由拒絕根據這些基礎條件所擬定的而且是極為寬大的各項具體辦法。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命令你們:
(一)奮勇前進,堅決、徹底、乾淨、全部地殲滅中國境內一切敢於抵抗的國民黨反動派,解放全國人民,保衛中國領土主權的獨立和完整。
(二)奮勇前進,逮捕一切怙惡不悛的戰爭罪犯。不管他們逃至何處,均須緝拿歸案,依法懲辦。特別注意緝拿匪首蔣介石。
(三)向任何國民黨地方政府和地方軍事集團宣布國內和平協定的最後修正案。對於凡願停止戰爭、用和平方法解決問題者,你們即可照此最後修正案的大意和他們簽訂地方性的協定。
(四)在人民解放軍包圍南京之後,如果南京李宗仁政府尚未逃散,並願意於國內和平協定上簽字,我們願意再一次給該政府以簽字的機會。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 毛澤東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 朱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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