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中華民國3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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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永
華
- 華北人民政府 廢除六法全書
- 華北人民政府 明令廢除『六法全書』 國民黨法律是人民枷鎖必須予以摧毀 人民法律內容豐富稍加整理卽臻完備
- 華北人民政府下令 廢除一切反動法律 國民黨「六法全書」一併廢止 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
- 華北人民政府廢除六法全書
- 華北人民政府廢除六法全書的訓令
- 華北人民政府發出訓令 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
- 華北人民政府發出訓令 廢除國民黨反動法律 司法審判不得援引六法全書等條文 實行保護人民大衆的法律
- 華北人民政府訓令 廢除國民黨一切反動法律 各級政府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
- 華北人民政府通令 廢除國民黨反動法律
- 華北政府頒發訓令 廢除國民黨反動法律 各級政府司法審判,必須按照新民主主義政策和人民的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