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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人民政府發出訓令 廢除國民黨反動法律 司法審判不得援引六法全書等條文 實行保護人民大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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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人民政府發出訓令 廢除國民黨反動法律 司法審判不得援引六法全書等條文 實行保護人民大衆的法律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0日于北平市
河南人民政府組織生產渡荒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華北《人民日報》(此時《人民日報》是中共華北中央局機關報,承擔中共中央機關報諸多職能,直到1949年8月1日正式成爲中共中央機關報,期號延續)第二九六號(中華民國卅八年四月十日,夏曆己丑年三月十三日,星期日)第三版(參見Internet Archive抗日战争与近代中日关系文献数据平台)第一則報道錄入。《人民日報》收錄的「新華社北平八日電」版本與其它「新華社北平八日電」版本相比,在格式、標點、文字、字形選用等方面有細微不同。此外,在一些《人民日報》網路電子化文檔中,「訓令號召」誤作「调令号召」(調令號召)。

新華社北平八日電】華北人民政府四月一日發出法行字第八號訓令,决定廢除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訓令內稱:茲决定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訓令指出:國民黨的法律是爲了保護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與鎭壓廣大人民的反抗,是國民黨反動派套在廣大勞動人民頭上的枷鎻。因此,要澈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把這個枷鎻澈底打破。訓令指出:人民所要的法律,是爲了保護人民大衆的統治與鎭壓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反抗。這與國民黨的反動法律本質上不同。訓令稱:「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區人民相當長期的統治經驗,有的已經硏究好,寫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發佈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命令、决議等規定裡;有的正在創造。各級司法機關辦案,有綱領、條例、命令、决議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辦理。應該肯定人民法律的內容,比任何舊時代統治者的法律,要文明與豐富,只需加以整理,卽可臻於完備。」訓令號召:「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司法工作者,要以蔑視與批判的態度對待國民黨六法全書及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全副精神來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觀、法律觀、學習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决議,來搜集與硏究人民自己的統治經驗,製作出新的較完備的法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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