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2016)浙刑終311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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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3號判決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浙刑終311號

2016年11月1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浙刑終311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杭州市西湖區。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2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11年8月2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燕薪,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耿松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4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呂耿松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呂耿松某知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系以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非法組織,仍長期以所謂的「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名義和「中國民主黨」成員的身份從事活動,並於2008年2月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2011年8月刑滿釋放後,呂耿松仍以上述名義和身份,積極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2011年9月至案發前,被告人呂耿松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或者個人名義,先後在「博訊」、「參與」、「大紀元」、「六四天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其撰寫的《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關於徐某、譚某被刑拘的嚴正聲明》、《從XXX的耳光看中國的社會性質》、《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就陳西、陳某2被判重刑關於時局的聲明》、《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致習某、張某的公開信》、《談笑話龍年—2012年元旦獻辭》、《呂耿松:卡扎菲的死日與陳某3的生日》、《沉痛悼念民運先驅方某先生》、《呂耿松致海內外朋友和國際媒體的感謝信》、《千人聯署:強烈譴責中國司法當局對朱某作出有罪判決》等11篇聲明、公開信、文某。在上述聲明、公開信、文某中,呂耿松採用造謠、誹謗等方式,污衊、攻擊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宣稱「短短三個月就對浙江『民主黨人』進行了三次嚴重的打壓,充分暴露了中共專制統治的殘酷性」、「共產黨本身就是封建餘孽,它打着社會主義的旗號搞封建主義,建立了比以前所有王朝更加獨裁的封建專制制度」「中國民主黨一直對共產黨以德報怨,等待共產黨改變態度,我們還會等待下去,但不會坐以待斃」、「只有建立制衡的民主憲政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現代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黨政治就是多黨競爭,而不是一黨專制。一黨專制仍然是王朝政治,王朝政治是中世紀式的封建專制,所以中國的一黨專制實際上還是封建專制」、「遠東最大的獨裁國家自然是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大陸」、「共產黨確實到了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的地步,一方面說明貌似很強大的中共政權已弱不禁風,一方面說明它還要作滅亡前的猖狂一跳」、「所謂的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是中共獨裁政權倒行逆施的歷史見證。……中國迄今還處在專制獨裁的黑暗之中」、「隨着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神話的破滅,中共統治的合法性的喪失,可以預見,在不遠的將來,中國民主運動將由低潮轉入高潮……關注和幫助中國這個世界上人口最多、遭受獨裁統治之害最深的國家的民主人權事業,也是國際媒體義不容辭的責任」、「共產黨執政後,重操文字獄這一封建時代的法寶,對知識分子進行嚴厲的控制。……這種殘酷的獨裁統治,令神人共憤」等。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呂耿松與蘇某、魏禎凌、樓某、初亮在安徽省黃山市金某住處召開「黃山會議」,商討建立「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組織領導體系。經會議討論,呂耿松擔任「主持」(即主席),陳某1(另案處理)、魏某2擔任「理念」(即副主席),毛慶祥擔任「總務」,鄒巍擔任「聯絡」,任某擔任「發言人」,樓某擔任「衛生」(即保衛),高海兵擔任「不管」(即秘書長)。會後,樓某將會議內容整理成「黃山會議紀要公告」並發布在「博訊」等境外網站,公告明確寫明由呂耿松擔任「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主席,同時宣稱「『中國民主黨浙江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黃山會議)對推進大陸民主事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呂耿松等人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名義撰寫並印製含有污衊我國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內容的賀卡90張,上述賀卡在準備寄送時被查獲。2014年1月3日,呂耿松夥同陳某1等人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名義參加弔唁活動。

2014年7月7日,呂耿松被依法傳喚到案。公安機關依法從其住處扣押了台式電腦主機7台、顯示器1台、鍵盤1個、U盤6隻和手機5部等物品。

原審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呂耿松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杭州市公安局從被告人呂耿松處扣押未移送的犯罪工具台式電腦主機7台、顯示器1台、鍵盤1個、U盤6個和手機5部予以沒收。

被告人呂耿松上訴提出:1、「中國民主黨」不是非法組織。2、其撰寫文某、製作賀卡、參加弔唁及作為「中國民主黨黨員」參加活動,均屬行使公民的合法權利,並不違法。3、其沒有顛覆政權的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其辯護人還提出:1、原判認定「中國民主黨」系以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非法組織,有違現代政治理念和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原則,定性依據不足。2、呂耿松撰寫、發表文某、聲明、公開信等系在依法行使言論自由,不應單純地將發表言論行為作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證。3、黃山會議不過是幾個「中國民主黨」人在私人住所中的小規模私人聚會,不應定性為「中國民主黨」的組織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4、撰寫、印製並準備寄送賀卡、參加弔唁活動,只是正常的人際交往活動,不能成為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呂耿松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有證人樓某、魏某1、金某、初亮、蘇某、戚某、任某、陳某1的證言,《「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關於黃山會議紀要公告》,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電子證物檢查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相關截屏照片,呂耿松撰寫並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或自己名義分別發表於「大紀元」、「博訊」、「參與」、「六四天網」等境外網站的聲明、公開信、文某,包括《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關於徐某、譚某被刑拘的嚴正聲明》、《從XXX的耳光看中國的社會性質》、《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就陳西、陳某2被判重刑關於時局的聲明》、《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致習某、張某的公開信》、《談笑話龍年—2012年元旦獻辭》、《呂耿松:卡扎菲的死日與陳某3的生日》、《沉痛悼念民運先驅方某先生》、《呂耿松致海內外朋友和國際媒體的感謝信》、《千人聯署:強烈譴責中國司法當局對朱某作出有罪判決》等,「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成立公開宣言、「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以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呂耿松歸案後亦有相關供述在案,且與上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

關於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經查:1、收集在案的所謂「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成立公開宣言、相關刑事判決書、電子證物檢查發現提取的呂耿松撰寫的日記文檔、呂耿松撰寫的相關文某以及呂耿松供述證實,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係由王某、祝某、吳某等人(後先後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於1998年在浙江省杭州市非法成立,並率先在浙江省成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擬定「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成立公開宣言」、「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在「宣言」、「章程」中大肆誹謗、誣衊我國國家政權、政治體制,並將奪取我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作為目標。王某等將「宣言」、「章程」通過互聯網向美國、香港等地的組織、個人發送,並讓接收方廣為傳播。呂耿松自認加入的是王某等人建立的「中國民主黨」,認可該非法組織的宗旨、目標,並以該非法組織成員名義積極開展活動。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系非法組織,其宗旨、目標等均違反我國憲法法律規定。呂耿松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中國民主黨」不是以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非法組織,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2)被告人呂耿松以「中國民主黨」成員的身份和「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名義在黃山召開會議,選舉、確立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的組織架構、領導人員及其分工,以便更有組織地開展非法活動,擴大組織成效。其還被推選為「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主席,後還以該非法組織的名義印製、寄送賀卡和贈送花圈,以擴大非法組織的影響力。上述行為顯然超越私人聚會或者個人行為的性質,而是呂耿松精心策劃、組織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行為。呂耿松及其二審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顯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3)呂耿松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及個人名義撰寫、發表大量污衊、誹謗、攻擊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明顯超越公民言論自由這一合法權利的界限,為法律所禁。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呂耿松撰寫、發表文某系在行使言論自由等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亦不予採信。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耿松以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成員的身份和「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名義,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行為,依法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應予懲處。呂耿松曾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呂耿松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呂耿松不構成犯罪,要求改判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管友軍

代理審判員  金家勝

代理審判員  陳將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耀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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