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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耿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2016)浙刑终31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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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刑终311号

2016年11月1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刑终311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耿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吕耿松某知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系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仍长期以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和“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并于2008年2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8月刑满释放后,吕耿松仍以上述名义和身份,积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2011年9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吕耿松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或者个人名义,先后在“博讯”、“参与”、“大纪元”、“六四天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其撰写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徐某、谭某被刑拘的严正声明》、《从XXX的耳光看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就陈西、陈某2被判重刑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某、张某的公开信》、《谈笑话龙年—2012年元旦献辞》、《吕耿松:卡扎菲的死日与陈某3的生日》、《沉痛悼念民运先驱方某先生》、《吕耿松致海内外朋友和国际媒体的感谢信》、《千人联署:强烈谴责中国司法当局对朱某作出有罪判决》等11篇声明、公开信、文某。在上述声明、公开信、文某中,吕耿松采用造谣、诽谤等方式,污蔑、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宣称“短短三个月就对浙江‘民主党人’进行了三次严重的打压,充分暴露了中共专制统治的残酷性”、“共产党本身就是封建余孽,它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搞封建主义,建立了比以前所有王朝更加独裁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国民主党一直对共产党以德报怨,等待共产党改变态度,我们还会等待下去,但不会坐以待毙”、“只有建立制衡的民主宪政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现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政党政治就是多党竞争,而不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仍然是王朝政治,王朝政治是中世纪式的封建专制,所以中国的一党专制实际上还是封建专制”、“远东最大的独裁国家自然是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大陆”、“共产党确实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一方面说明貌似很强大的中共政权已弱不禁风,一方面说明它还要作灭亡前的猖狂一跳”、“所谓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中共独裁政权倒行逆施的历史见证。……中国迄今还处在专制独裁的黑暗之中”、“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神话的破灭,中共统治的合法性的丧失,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中国民主运动将由低潮转入高潮……关注和帮助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遭受独裁统治之害最深的国家的民主人权事业,也是国际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共产党执政后,重操文字狱这一封建时代的法宝,对知识分子进行严厉的控制。……这种残酷的独裁统治,令神人共愤”等。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吕耿松与苏某、魏祯凌、楼某、初亮在安徽省黄山市金某住处召开“黄山会议”,商讨建立“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体系。经会议讨论,吕耿松担任“主持”(即主席),陈某1(另案处理)、魏某2担任“理念”(即副主席),毛庆祥担任“总务”,邹巍担任“联络”,任某担任“发言人”,楼某担任“卫生”(即保卫),高海兵担任“不管”(即秘书长)。会后,楼某将会议内容整理成“黄山会议纪要公告”并发布在“博讯”等境外网站,公告明确写明由吕耿松担任“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主席,同时宣称“‘中国民主党浙江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黄山会议)对推进大陆民主事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吕耿松等人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名义撰写并印制含有污蔑我国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贺卡90张,上述贺卡在准备寄送时被查获。2014年1月3日,吕耿松伙同陈某1等人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名义参加吊唁活动。

2014年7月7日,吕耿松被依法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其住处扣押了台式电脑主机7台、显示器1台、键盘1个、U盘6只和手机5部等物品。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吕耿松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杭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吕耿松处扣押未移送的犯罪工具台式电脑主机7台、显示器1台、键盘1个、U盘6个和手机5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吕耿松上诉提出:1、“中国民主党”不是非法组织。2、其撰写文某、制作贺卡、参加吊唁及作为“中国民主党党员”参加活动,均属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不违法。3、其没有颠覆政权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其辩护人还提出:1、原判认定“中国民主党”系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有违现代政治理念和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原则,定性依据不足。2、吕耿松撰写、发表文某、声明、公开信等系在依法行使言论自由,不应单纯地将发表言论行为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3、黄山会议不过是几个“中国民主党”人在私人住所中的小规模私人聚会,不应定性为“中国民主党”的组织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4、撰写、印制并准备寄送贺卡、参加吊唁活动,只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不能成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吕耿松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有证人楼某、魏某1、金某、初亮、苏某、戚某、任某、陈某1的证言,《“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黄山会议纪要公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相关截屏照片,吕耿松撰写并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或自己名义分别发表于“大纪元”、“博讯”、“参与”、“六四天网”等境外网站的声明、公开信、文某,包括《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关于徐某、谭某被刑拘的严正声明》、《从XXX的耳光看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就陈西、陈某2被判重刑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某、张某的公开信》、《谈笑话龙年—2012年元旦献辞》、《吕耿松:卡扎菲的死日与陈某3的生日》、《沉痛悼念民运先驱方某先生》、《吕耿松致海内外朋友和国际媒体的感谢信》、《千人联署:强烈谴责中国司法当局对朱某作出有罪判决》等,“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以及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耿松归案后亦有相关供述在案,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1、收集在案的所谓“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相关刑事判决书、电子证物检查发现提取的吕耿松撰写的日记文档、吕耿松撰写的相关文某以及吕耿松供述证实,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系由王某、祝某、吴某等人(后先后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于1998年在浙江省杭州市非法成立,并率先在浙江省成立所谓的“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拟定“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成立公开宣言”、“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在“宣言”、“章程”中大肆诽谤、诬蔑我国国家政权、政治体制,并将夺取我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目标。王某等将“宣言”、“章程”通过互联网向美国、香港等地的组织、个人发送,并让接收方广为传播。吕耿松自认加入的是王某等人建立的“中国民主党”,认可该非法组织的宗旨、目标,并以该非法组织成员名义积极开展活动。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系非法组织,其宗旨、目标等均违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吕耿松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中国民主党”不是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非法组织,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2)被告人吕耿松以“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和“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名义在黄山召开会议,选举、确立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领导人员及其分工,以便更有组织地开展非法活动,扩大组织成效。其还被推选为“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主席,后还以该非法组织的名义印制、寄送贺卡和赠送花圈,以扩大非法组织的影响力。上述行为显然超越私人聚会或者个人行为的性质,而是吕耿松精心策划、组织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行为。吕耿松及其二审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吕耿松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及个人名义撰写、发表大量污蔑、诽谤、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明显超越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合法权利的界限,为法律所禁。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吕耿松撰写、发表文某系在行使言论自由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耿松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和“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名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系列行为,依法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应予惩处。吕耿松曾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吕耿松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吕耿松不构成犯罪,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友军

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

代理审判员  陈将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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