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縣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認真貫徹婚姻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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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縣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認真貫徹婚姻法決議

1952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公布的國家大法之一。這一國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國人民在贏得革命戰爭勝利之後,在進行土地改革的同時,進一步肅清封建殘餘和建立新的社會生活的重大的社會改革。現就我縣範圍來說,對貫徹婚姻法的政治意義,由於通過了各種會議,進行認真學習與檢查,已引起了初步重視。但廢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確是一種長期的艱巨的政治任務,必須深入宣傳,認真貫徹執行。為此,特作如下幾項決議:

一、婚姻必須自主自願,任何人不得干涉男女合法的自由戀愛結婚。

二、繼續加強婚姻法的學習,弄通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端正對婚姻法認識,清除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

三、各區鄉人民政府及其它有關團體,應將貫徹執行婚姻法作為日常重要工作之一,適當地圍繞各種工作和運動,組織一切宣傳力量,運用冬學夜校、演劇等方式,大力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樂意執行。

四、嚴禁溺嬰、棄嬰、搶親、童養媳、抱押子、買賣婚姻和干涉寡婦婚姻自主。

五、嚴禁虐待婦女,如夫妻感情確是破裂,不願同居生活,得協議離婚。一方面堅決要求離婚者,先經區人民政府調解。若調解無效,則轉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六、對於抵抗婚姻法,干涉婦女婚姻自由,以致逼死婦女或虐殺婦女的,必須給予法律制裁,甚至嚴辦。

七、各級幹部,對自己有關的婚姻問題,尤應採取嚴肅態度,遵守婚姻法的規定,以身作則。今後如有婦女因婚姻問題自殺或虐殺事情,區、鄉(鎮)、村(街)級幹部,應追查責任。

八、對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團結、互敬互愛、勞動生產、撫育子女、改善夫妻關係、建立幸福家庭的原則,應予普遍的提倡,使之形成風氣。

九、對以前「重婚」、「納妾」、「童養媳」、「等郎媳」等封建惡習,應分別情況,妥善處理,防止再犯。

十、保障現役革命軍人婚姻,不准非法破壞。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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