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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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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决议

1952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国家大法之一。这一国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的社会改革。现就我县范围来说,对贯彻婚姻法的政治意义,由于通过了各种会议,进行认真学习与检查,已引起了初步重视。但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确是一种长期的艰巨的政治任务,必须深入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几项决议:

一、婚姻必须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干涉男女合法的自由恋爱结婚。

二、继续加强婚姻法的学习,弄通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端正对婚姻法认识,清除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

三、各区乡人民政府及其它有关团体,应将贯彻执行婚姻法作为日常重要工作之一,适当地围绕各种工作和运动,组织一切宣传力量,运用冬学夜校、演剧等方式,大力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乐意执行。

四、严禁溺婴、弃婴、抢亲、童养媳、抱押子、买卖婚姻和干涉寡妇婚姻自主。

五、严禁虐待妇女,如夫妻感情确是破裂,不愿同居生活,得协议离婚。一方面坚决要求离婚者,先经区人民政府调解。若调解无效,则转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六、对于抵抗婚姻法,干涉妇女婚姻自由,以致逼死妇女或虐杀妇女的,必须给予法律制裁,甚至严办。

七、各级干部,对自己有关的婚姻问题,尤应采取严肃态度,遵守婚姻法的规定,以身作则。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虐杀事情,区、乡(镇)、村(街)级干部,应追查责任。

八、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团结、互敬互爱、劳动生产、抚育子女、改善夫妻关系、建立幸福家庭的原则,应予普遍的提倡,使之形成风气。

九、对以前“重婚”、“纳妾”、“童养媳”、“等郎媳”等封建恶习,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防止再犯。

十、保障现役革命军人婚姻,不准非法破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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