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06未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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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六十四卦

未濟 [編輯]

坎下離上。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疏]正義曰:「未濟,亨」者,「未濟」者,未能濟渡之名也。未濟之時,小才居位,不能建功立德,拔難濟險。若能執柔用中,委任賢哲,則未濟有可濟之理,所以得通,故曰「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者,汔者,將盡之名。小才不能濟難,事同小狐雖難渡水,而無餘力,必須水汔,方可涉川。未及登岸,而濡其尾,濟不免濡,豈有所利?故曰「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以柔處中,不違剛也。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以柔居中,下應九二,釋「未濟」所以得「亨」,柔而得中,不違剛也。與二相應,納剛自輔,故於未濟之世,終得亨通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疏]正義曰:「小狐汔濟,未出中也」者,釋小狐涉川,所以必須水汔乃濟,以其力薄,未能出險之中故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疏]正義曰:濡尾力竭,不能相續而終,至於登岸,所以無攸利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位不當,故未濟。剛柔應,故可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剛柔應」者,重釋未濟之義,凡言未者,今日雖未濟,復有可濟之理。以其不當其位,故即時未濟;剛柔皆應,是得相拯,是有可濟之理。故稱「未濟」,不言「不濟」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疏]正義曰:「火在水上未濟」者,火在水上,不成烹飪,未能濟物。故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見未濟之時,剛柔失正,故用慎為德,辨別眾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濟也。

初六:濡其尾,吝。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疏]「初六」至「吝」。○正義曰:初六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而欲上之其應,進則溺身,如小狐之渡川,濡其尾也。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既濟上六,但云「濡其首」,言始入於難,未沒其身。此言「濡其尾」者,進不知極,巳沒其身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凶。不能豫昭事之幾萌,困而後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注「不知紀極」。○正義曰:「不知紀極」者,《春秋傳》曰「聚斂積實,不知紀極,謂之饕餮」,言無休已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疏]正義曰:「亦不知極」者,未濟之初,始於既濟之上六,濡首而不知,遂濡其尾,故曰「不知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陰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疏]正義曰:「曳其輪,貞吉」者,九二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內,體剛中之質,以應於五。五體陰柔,委任於二,令其濟難者也。經綸屯蹇,任重憂深,故曰「曳其輪」。「曳其輪」者,言其勞也。靖難在正,然後得吉,故曰「曳其輪,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正」者,釋九二失位而稱貞吉者,位雖不正,以其居中,故能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以陰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未濟征凶」者,六三以陰柔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身既不能自濟,而欲自進求濟,必喪其身。故曰「未濟,征凶」也。「利涉大川」者,二能拯難,而已比之,若能棄已委二,則沒溺可免,故曰「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以不當其位故有徵則凶。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興衰之徵也。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疏]正義曰:居未濟之時,履失其位,所以為悔。但出險難之外,居文明之初,以剛健之質,接近至尊,志行其正,正則貞吉而悔亡,故曰貞吉、悔亡。正志既行,靡禁其威,故震發威怒,用伐鬼方也。然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險,其德未盛,不能即勝,故曰「三年」也。五以順柔文明而居尊位,不奪物功。九四既克而還,必得百里大國之賞,故曰「有賞於大國」也。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九四失位而得「貞吉悔亡」者也。以其正志得行,而終吉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禦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疏]正義曰:「貞吉,無悔」者,六五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故曰「貞吉,無悔」也。「君子之光」者,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有應於二,是能付物以能,而不自役,有君子之光華矣,故曰「君子之光」也。「有孚,吉」者,付物以能而無疑焉,則物竭其誠,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疏]正義曰:「其暉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暉著見,然後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疏]正義曰:「有孚於飲酒,無咎」者,上九居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則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信之無疑,故得自逸飲酒而已,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飲酒,而不知其節,則濡首之難,還復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難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憂事廢,故失於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疏]正義曰:「亦不知節」者,釋飲酒所以致濡首之難,以其不知止節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