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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故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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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故河南令張君墓誌銘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
貞元十九年,公與張君同自監察御史以言事黜。張為郴州臨武,公為連州陽山。二年俱徙江陵。至是張卒,公既誌其墓,又文以祭,且及銘墓之意。可謂厚矣。

君諱署,字某,河間人。大父利貞,有名玄宗世。為御史中丞,舉彈無所避,由是出為陳留守,[1]領河南道采訪處置使,[2]數歲卒官。皇考諱郇,以儒學進,官至侍御史。[3]

君方質有氣,形貌魁碩,長於文詞,以進士舉博學宏詞,為校書郎。[4]自京兆武功尉拜監察御史。為幸臣所讒,[5]與同輩韓愈、李方叔三人俱為縣令南方。[6]二年,逢恩俱徙掾江陵。[7]半歲,邕管奏君為判官,[8]改殿中侍御史,不行。拜京兆府司錄。[9]諸曹白事,不敢平面視;共食公堂,抑首促促,就哺歠,揖起趨去,無敢闌語。[10]縣令丞尉,畏如嚴京兆,事以辦治。[11]京兆改鳳翔尹,以節鎮京西,[12]請與君俱,改禮部員外郎,為觀察使判官。帥他遷,[13]君不樂久去京師,謝歸,用前能,拜三原令。歲餘,遷尚書刑部員外郎。守法爭議,棘棘不阿。[14]

改虔州刺史。民俗相朋黨,不訴殺牛,[15]牛以大耗;又多捕生鳥雀魚鱉,可食與不可食相買賣;時節脫放,期為福祥。君視事,一皆禁督立絕。[16]使通經吏與諸生之旁大郡,[17]學鄉飲酒喪婚禮,張施講說,民吏觀聽從化,大喜。度支符州,折民戶租。歲征綿六千屯,比郡承命惶怖,立期日,唯恐不及事被罪。君獨疏言:「治迫嶺下,民不識蠶桑。」月余,免符下,民相扶攜,守門叫歡為賀。

改灃州刺史。民稅出雜產物與錢,尚書有經數,觀察使牒州征民錢倍經。君曰:「刺史可為法,[18]不可貪官害民。」留噤不肯從,竟以代罷。觀察使使劇吏案簿書,[19]十日不得毫毛罪。改河南令,而河南尹適君平生所不好者,君年且老,當日日拜走,仰望階下,不得已就官。數月,大不適,即以病辭免。

公卿欲其一至京師,君以再不得意於守令,恨曰:「義不可更辱,又奚為於京師間。」竟閉門死,年六十。[20]君娶河東柳氏女。二子:升奴、胡師。將以某年某月某日葬某所。

其兄將作少監昔請銘於右庶子韓愈。[21]愈前與君為御史被讒,俱為縣令南方者也,最為知君。銘曰:

誰之不如,而不公卿!奚養之違,以不久生![22]唯其頡頏,以世闕聲。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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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鄭所並陳之留邑。秦並天下,以宋亦有留,故加陳以別之。
  2. 開元二十二年十一月,初置十道采訪處置使。
  3. 郇或作詢。
  4. 署,貞元二年進士第。
  5. 幸臣,李實也。
  6. 時三人俱為監察御史。貞元十九年冬,三人皆以言事得罪,貶為縣令,詳見題註下。
  7. 貞元二十一年正月,順宗即位,大赦,張與公俱量移江陵。
  8. 貞元二十一年八月,路恕為容管經略使,表署判官,
  9. 貞元二十一年十月,李鄘為京兆尹,表署為府司錄參軍。
  10. 促促或作旦旦,促如齪齪之促,本或作娖娖。闌或作閑。
  11. 辦或作幹。
  12. 元和二年二月,以鄘為鳳翔尹,鳳翔隴右節度使,表署為判官。
  13. 元和四年三月,以鄘為江東節度使。
  14. 諸本無「議」字及下「棘」字。而雲晁本校增此二字。阿或作撓。今按:歐公嘗疑此上有脫字,不知晁氏以何本校也。詳其文理,當有此字,故從之。
  15. 或無不訴字。
  16. 祥下或有事字,或無「視事」二字,或但有事字。
  17. 吏或作史。
  18. 疑必有脫誤,或為字當作守。
  19. 吏或作史。
  20. 或無「閉門」二字。
  21. 昔或作者。李遜《赴襄陽送行詩》有「著作郎張昔」。
  22. 以,一作而。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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