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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轉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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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清政府《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喇嘛轉世辦法
(已廢止)
制定機關:蒙藏委員會
中華民國25年(1936年)2月10日
國家宗教事務局《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二月十日蒙藏委員會會令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臺六十二規一五○五號函核准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會參法字第0930000312號令廢止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第 二 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均准尋認呼畢勒罕,其向不轉世之喇嘛圓寂後,均不准尋認呼畢勒罕。

第 三 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應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異之同年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

第 四 條 前條尋認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內省,由蒙藏委員會令行該會駐平辦事處處長,與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同北平雍和宮札薩克喇嘛繕寫名籤,入於雍和宮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內者,由蒙藏委員會咨行駐藏辦事長官,會同達賴喇嘛繕寫名籤,入於拉薩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內,公同掣定。呼畢勒罕候補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內尋獲者,同時又有在西藏境內尋獲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籤地點,均由蒙藏委員會臨時呈請核定。 前項掣籤時,如達賴喇嘛未經轉世,應由駐藏辦事處長官會同班禪額爾德尼,或護理達賴喇嘛印務人員行之,關於掣籤之儀注,依照向來慣例辦理之。

第 五 條 依照前條規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定人員報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並咨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

第 六 條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第 七 條 凡呼畢勒罕候補人,禁止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親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現任長官之家屬內尋認。

第 八 條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前條之限制。

第 九 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圓寂時,其印信由該各地方長官諮報蒙藏委員會呈請派員護理,俟由中央特派大員會同該管地方長官照料坐床之日,呈明移授。

第 十 條 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商卓特巴,於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於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畢勒罕之日,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呈明移授。

第 十一 條 喇嘛轉世後,應換給印冊者,由蒙藏委員會參照舊例,呈明辦理。

第 十二 條 凡轉世喇嘛,其前輩所得中央特給物品,除舊例可以使用者外,其餘非經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准擅用。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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