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黑山岩畫保護條例
嘉峪關市黑山岩畫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嘉峪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效期:2020年5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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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黑山岩畫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黑山岩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黑山岩畫,是指分布在本市黑山岩畫保護區域內,由古代人類線刻、磨刻、鑿刻、塗繪在岩石上,反映當時人類生產生活的符號、圖畫、文字等歷史文化遺存。
在本市黑山岩畫保護區域外發現並經確認為岩畫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黑山岩畫保護範圍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確定,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甘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範圍確定。
第五條 黑山岩畫的保護利用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黑山岩畫依存環境、文化景觀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黑山岩畫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黑山岩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是黑山岩畫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黑山岩畫保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市黑山岩畫保護管理機構對黑山岩畫實施日常保護、管理和研究工作。
發展和改革(價格)、財政、住建、文旅、自然資源、民政、民族宗教、生態環境、水務、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執法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黑山岩畫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市黑山岩畫保護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黑山岩畫保護規劃,提出岩畫保護利用的科學建議;
(三)負責黑山岩畫的傳承保護、岩畫病害研究、學術研究及展示利用、宣傳推廣、文創產品開發等,充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文物保護水平和效率;
(四)在黑山岩畫保護區域邊界設立保護標誌、界樁、界碑、警示碑、標語及其他保護設施,並管理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
(五)制定黑山岩畫保護管理應急預案,參與處置危及黑山岩畫安全的突發事件;
(六)對黑山岩畫分布較為集中的區域,應當採取人防、技防和其他防控手段進行保護;對零星分布、不可移動且自然風化嚴重、瀕臨損毀的岩畫,應當採取影像、摹繪和數字化等形式進行搶救性保護;對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依法遷移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七)依法保護文物安全;
(八)建立黑山岩畫保護巡查制度,根據黑山岩畫分布情況,聘請文物保護員依法實施巡查保護,開展調查、監測、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建立黑山岩畫保護檔案,利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數字化;
(十)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黑山岩畫保護規劃範圍以外發現岩畫或者疑似岩畫報告後,立即趕赴現場,採取臨時保護措施,必要時可通知公安部門協助保護現場;
(十一)行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山岩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黑山岩畫保護專項資金,用於黑山岩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黑山岩畫保護提供捐贈、捐助,捐款、捐物參照《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或按照與捐款、捐物人的協議執行。捐贈、捐助的款物應當用於黑山岩畫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山岩畫保護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黑山岩畫的義務,對毀損、破壞黑山岩畫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對在黑山岩畫保護、研究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黑山岩畫是不可再生文化遺存,在本體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竊、買賣、哄搶、私分或非法占有黑山岩畫;
(二)刻劃、塗繪、損壞、撬砸、故意踩踏畫面;
(三)在岩畫石面進行任何的損害石面的行為;
(四)未經批准擅自脫模複製、拓印;
(五)其他損害岩畫本體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黑山岩畫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害黑山岩畫保護標誌、界樁、界碑及其他保護設施的行為;
(二)探礦、採礦等行為;
(三)交通、電力、水利、農業等其他建設工程類的行為;
(四)開墾植被、改變水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五)取土、取石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六)祭祀、殯葬及駕駛機動車輛進行越野、探險等行為;
(七)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需要組織實施的,應依法徵得國家文物局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充分保證黑山岩畫依存環境、文化景觀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八)其他可能損害黑山岩畫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黑山岩畫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進行可能損害岩畫安全、環境和歷史風貌的行為。經依法批准需進行交通、電力、水利、農業等建設活動時,應嚴格控制建築物、構築物的規模、色彩、高度和建築風貌,不得影響黑山岩畫整體環境風貌。
第十四條 在黑山岩畫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污染、破壞黑山岩畫及其環境的設施、場所,應當由產生污染、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有序退出並予以治理;對危害黑山岩畫真實性、完整性及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在黑山岩畫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活動的,應當由市黑山岩畫保護管理機構指派專業人員參與。
因教學、科研、宣傳、文創產品開發等需要對黑山岩畫進行複製、拓印的,應當事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進行影視拍攝或其它商業活動,應當事先與市黑山岩畫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在確保黑山岩畫真實性、完整性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利用黑山岩畫或岩畫遺存地作為旅遊景點、景區進行旅遊經營的,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經營者需與市黑山岩畫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及其責任。不得將黑山岩畫或岩畫遺存地作為企業經營資產。
第十七條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物等部門對依法收繳的黑山岩畫,應當在結案後無償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讓違反者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岩畫本體上刻劃、塗繪、損壞尚不嚴重的或者擅自移動、損害黑山岩畫保護標誌、界樁、界碑及其他保護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進行祭祀、殯葬等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駕駛機動車輛進行越野、探險等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在岩畫本體和所依附的崖壁上擅自脫模複製、拓印岩畫或其他損害岩畫本體及其依存環境、文化景觀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進行取土、取石、開墾植被、改變水系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六)撬砸、故意踩踏畫面和在岩畫本體所依附的崖壁上刻畫新的圖畫、文字或符號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在黑山岩畫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探礦、採礦、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黑山岩畫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拒絕、阻礙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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