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長公署訓令各縣知事
四川省長公署訓令各縣知事 作者:四川省政府 中華民國8年(1919年)4月7日 |
《川漢路勒追債務》,《民國日報》1919年4月7日 |
案據前川漢鐵路總公司清算處呈稱:竊本處奉令成立,負有索取債權、清償債務之責。現查接管賬內,前川漢鐵道銀行放出各債,以及撥借各款,計達十餘萬兩之多,亟應照數索取,以重股款,而資結束。惟查各債務人現住省城者少,而散處各縣者多,經本處迭函催收,各債務人非藉故支吾,即抗不答覆;近復登報聲告,限期歸還,亦置之不理。
若任其宕延敷衍,不惟有負鈞署委任之雅意,且於股款前途,影響甚大。本處為維持股款起見,應盡索取債權之職責,是以開具各債務人姓名住址,及應該各數目清單,呈請鈞署俯賜查核,分別債務人在成都審判廳管轄地者,即由廳起訴追繳,其散處各縣者,即飭各該廳縣按名傳案訊追。再查鐵道銀行條例,載有凡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者,由擔保人照數代償之規定,傳債務人追交外,並懇飭將各擔保人一併查傳嚴追,以免遷延,並飭各縣將辦理情形,呈由鈞署轉飭本處備案,以資結束。所有呈請按照各債務人所在廳縣,飭即傳案勒追各款,以維股本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呈請鈞署核奪,指令祗遵。計黏呈各債務及擔保人姓名縣籍住址,暨應該各款數目清單一紙等情。據此,曾經令准分飭各縣按名傳案訊追。惟因單列債務人、擔保人住址,未能填註明晰,且各填原住街道,恐時過境遷,有移徙情事,令飭確切查明另單齎呈核辦在案。茲復據該處遵照查明各債務人及擔保人現在住址,並其原籍縣份另繕清單呈送前來。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亟照抄清單將在該縣之債務人先行傳縣訊追,如有延宕情事,即傳擔保人到案,勒令如數繳清,其擔保人未在該縣者,應咨由原籍或現住縣份,查傳追繳,事關公款,着即趕速妥辦,勿稍瞻徇延誤為要,仍將制辦情形報查,切切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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