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李天德的收押結論撤銷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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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雅安李天德反革命改無罪裁定書 | 四川省雅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84)法刑申字第83號 1984年8月7日 |
申訴人:李天德,男,現年四十四歲,漢族,四川省蒙縣人,現在雅安礦山機器廠工作。
申訴人李天德於一九六七年被石棉縣人民法院(67)法刑字第12號判決以反革命罪判刑六年。一九ヒ六年蘆山縣人民法院法刑(75)字第67號判決以反革命罪判刑20年。經本院複查審理法刑(79)字第11號裁定撤銷石棉縣、蘆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李天德無罪。但在裁定中寫有「李天德為反革命分子,剝奪了政治權利,私投劇本,違反監規」和「對黨的方針政策有曲解,是有政治錯誤」的結論不當,應予糾正。特此裁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
雅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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