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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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88〕131號
1988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88〕13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關於要求軍民合用義烏機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民航站在機場外選址建設,自成體系。民航站的管理經營等問題,按中國民航局的有關要求辦理。

二、關於起降機型等具體問題,請浙江省人民政府與有關單位商定。飛機航線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義烏機場軍民合用後,民航飛機應服從部隊軍用飛機飛行的需要,服從統一指揮,保證飛行安全。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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