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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開闢黑河、哈爾濱至俄羅斯和哈爾濱至日本國際航線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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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開闢黑河、哈爾濱至俄羅斯和哈爾濱至日本國際航線的批覆
國函〔1992〕113號
1992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開闢

黑河、哈爾濱至俄羅斯和哈爾濱至日本

國際航線的批覆

國函〔1992〕113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總參、空軍:

民航局《關於開闢黑河至俄羅斯聯邦布拉戈維申斯克國際航線的請示》(民航局〔1992〕133號)和總參《關於開闢黑河、哈爾濱至俄羅斯和哈爾濱至日本國際航線的請示》(〔1992〕參作字第138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闢黑河至俄羅斯布拉戈維申斯克(海蘭泡)、哈爾濱至俄羅斯新西伯利亞、哈爾濱至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哈爾濱至日本新瀉的國際航線。

二、航線的往返走向分別為:黑河機場——雙燈照——中俄國境點——布拉戈維申斯克;哈爾濱閻家崗機場——齊齊哈爾——海拉爾——滿州里——中俄國境點——新西伯利亞;哈爾濱閻家崗機場——雞東——中俄國境點——符拉迪沃斯托克;哈爾濱閻家崗機場——雞東——中俄國境點——日本新瀉。

三、上述航線在我國境內的走向如需調整,由民航局報總參審定。航線位置點的地理坐標,經國家測繪局審核後再向外提供。

四、具體飛行事宜,由民航局商空軍確定。民航局要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繫,加強對外航飛機的出入境管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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