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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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79號 1990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7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再次懇求批准新疆塔城機場遷建工程立項的請示》(新政發〔1989〕1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
二、新機場場址確定在塔城至額敏公路二十七至三十公里處附近。
三、新機場按起降雅克42型飛機的技術要求設計,總投資控制在三千六百萬元以內,其中在國家下達給民航的投資中安排二千萬元,包幹使用,其餘由你區自籌解決。如發生超支,全部由你區自行解決。
四、新機場建成後,原有機場報廢,所有土地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五、機場遷建中的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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