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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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79號
1990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7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再次懇求批准新疆塔城機場遷建工程立項的請示》(新政發〔1989〕1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新疆塔城民用機場。

二、新機場場址確定在塔城至額敏公路二十七至三十公里處附近。

三、新機場按起降雅克42型飛機的技術要求設計,總投資控制在三千六百萬元以內,其中在國家下達給民航的投資中安排二千萬元,包幹使用,其餘由你區自籌解決。如發生超支,全部由你區自行解決。

四、新機場建成後,原有機場報廢,所有土地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五、機場遷建中的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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