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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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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 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4〕1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1984年1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大批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項新的工作。這部分同志在長期的革命戰爭中,在社會主義建設和軍隊建設中,作出了重要貢獻。做好他們的安置工作,對搞好軍隊建設,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地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積極負責,齊心協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民政部 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
(1984年11月2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

  根據國辦發[1983]54號文件規定,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由民政部門管理。這些離休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戰爭和建設事業中,為黨和人民作出了貢獻。現在,他們年老體弱或因戰因公致傷致殘離休回到地方。妥善安置這些同志,對於鞏固部隊,促進軍隊現代化建設,加強軍政、軍民團結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徵得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教育部、公安部、商業部、衛生部、國家物資局。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就有關的幾個問題報告如下:

  一、 關於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的範圍

  當前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幹部,是指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文件規定的離休

條件的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的團職或行政十五級以下和相當職務(職稱),級別的幹部,以及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營職或行政十九級以下和相當職務(職稱)、級別的幹部。其他離休幹部,待地方具備了接收安置條件後,再逐步移交地方安置管理。

  已經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改為離休的,繼續執行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的規定。

  二、 關於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的待遇

  根據中發[1982]13號文件關於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精神,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後,暫時保留軍籍(不發軍服),其生活待遇原則上保持軍隊離休幹部的標準。生活待遇包括:工資、糧油標準、醫療(包括無工作的直系親屬)、交通費、公勤費、服裝費、房租補貼、水電補貼、冬季取暖補貼、殘廢金、護理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按安置地區的標準)、洗理費以及福利費、特需經費、探親路費、喪葬費、撫恤費和遺囑生活補助費等。

  軍隊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福利費,由安置單位統一掌握。特需費主要用於解決他們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

  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項費用,當年剩餘月份的由軍隊一次撥給地方的安置部門,具體辦法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從移交後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民政部門,根據當年實際接收人數,編列經費預算,於下年初分別上報財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達,並列入地方預算。

  三、 關於各有關部門的分工

  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任務繁重,工作艱巨,涉及許多部門。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都要把完成這項任務當作自己應盡的職責,積極承擔,既要分工負責,又要密切配合。根據中發[1980]72號,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和國辦發[1981]3號文件中關於部門分工的精神,建議將有關部門的分工重新明確如下:總政治部負責提出安置人數計劃;財政部負責離休退休幹部的經費安排;國家計委負責下達建房經費指標和建房任務;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住房建設的徵地;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和離休退休幹部的需要負責安排住房用地、設計和施工;物資部門負責建築「三大材料」和車輛的安排;房管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的管理和維修;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管理人員的配備和離休退休幹部按規定隨遷家屬、子女的工作安排(包括待業子女的安置);教育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隨遷子女的轉學、入學;公安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和隨遷家屬的落戶;糧食、商業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糧、油、副食品的供應;衛生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民政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審批和接收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分配),各項經費預算的編造,生活費的發放,政治學習、組織生活的安排以及去世後的有關事宜。

  為了加強對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發[1983]171號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應的機構。

  四、 關於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車輛配備

  為了做好對軍隊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中發[1982]13號和中辦發[1984]18號文件精神,本着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原則,考慮到當前國家財政的困難和做好管理服務工作的最低需要,對管理機構、人員編制、車輛配備,提出如下意見:

  要建立健全各級民政部門管理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機構。目前,地區以上管理此項工作的僅有五百人,承擔繁重任務很困難,需要補充的編制在地方總額內調劑解決已不可能。本着精簡精神,尚須再增加一千五百人的編制,在軍隊轉業幹部中選調,所需經費在財政部追加給地方的軍隊轉業幹部經費中解決。具體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共同下達。

  至於縣(市、區)級直接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民政部門的編制之外,列事業編制。

  全國所需工作人員與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人數的比例為一比五。

  全國所需車輛與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人數的比例為一比十五。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財政部和民政部根據需要和國家車源的可能逐年分批解決,納入年度分配計劃統一平衡戴帽下達。地方有條件的,也要給以積極支持。

  關於人員和車輛的配備,以充實和加強基層為主。要從實際出發,安置人數較多、居住點比較集中的地方,配備比例要小於居住比較分散的地方;交通、醫療、生活供應等條件較好的市、區,配備的比例要小於縣屬城鎮;大、中城市的配備比例要小於小城市。

  直接管理離休退休幹部的機構的開辦費,按照略低於軍隊各級老幹部管理機構的標準執行。附屬建築(包括活動室、醫務室、管理人員辦公室和宿舍、車庫等),可按離休退休幹部住房面積的20%修建。

  今後,隨着安置任務的增加,所需工作人員、車輛、附屬用房及開辦費等,均按上述比例和標準增加。

  五、 關於各項經費的開支渠道

  建議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中的「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類」下面增設軍隊離休退休人員經費的具體科目。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所需的建房(含附屬建築)經費,由財政部專項安排,在「基本建設撥款類」單列科目。房屋維修費用的差額,在離休退休經費中解決。軍隊離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退休幹部的醫療超支費用由地方財政解決。財政部、國家計委、民政部可按照上述原則,具體制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經費管理辦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以及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貫徹執行,並建議以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名義,委託民政部、總政治部召開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這項工作的領導同志和軍隊各大單位政治部的負責同志參加),部署這項工作。具體交接安置辦法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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