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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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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
國發〔1979〕243號
1979年10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 務 院 關 於

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

國發〔1979〕243號

建國以來,國家興建了大量水庫和其他水利工程,對戰勝水旱災害,保障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發展水產養殖事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幾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煽動無政府主義,肆意踐踏水利、水產規章制度,有些地區水庫炸魚成風,水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水產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為了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特通令如下:

一、水庫、閘壩、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護堤林木、草皮,都關係到防洪安全,必需嚴加保護,不准破壞。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庫、湖泊、江河等一切水域炸魚、毒魚、電魚,以保護水利工程安全和水產資源。

三、水庫和其他各項水利工程,都必須規定安全管理範圍和護堤地。在堤壩和規定的安全管理範圍、護堤地內,嚴禁毀林開荒、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窯建房、墾殖放牧、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動。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有關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五、對違犯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辦。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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