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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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国发〔1979〕243号
1979年10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 务 院 关 于

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国发〔1979〕243号

建国以来,国家兴建了大量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对战胜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发展水产养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煽动无政府主义,肆意践踏水利、水产规章制度,有些地区水库炸鱼成风,水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特通令如下:

一、水库、闸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护堤林木、草皮,都关系到防洪安全,必需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湖泊、江河等一切水域炸鱼、毒鱼、电鱼,以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水产资源。

三、水库和其他各项水利工程,都必须规定安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在堤坝和规定的安全管理范围、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开荒、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垦殖放牧、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五、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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