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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購工作和加強棉花市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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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購工作和加強棉花市場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8〕52號
1988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

收購工作和加強棉花市場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有關部門:

今年全國棉花播種面積比去年有所增加, 雖然部分地區遭受春寒、春旱等自然災害, 但是預計產量仍有增長。為做好今年棉花收購的市場管理工作, 特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棉花收購工作的領導。新棉上市前, 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部署今年棉花收購工作。在收購棉花過程中, 要組織有關部門檢查收購工作的政策和標準等執行情況。供銷合作社要正確執行國家標準, 不得壓級壓價, 也不得抬級抬價, 防止發生收購「人情棉」和「關係棉」的現象; 要正確執行獎售政策, 按規定標準兌現獎售物資, 不得剋扣、挪用和隨意漲價; 要保證棉農賣棉款的兌現, 結算價款時, 棉農要現金的給現金, 要轉帳的應提供方便, 除收回預購定金和代扣農業稅外, 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扣款。農業銀行要切實做好棉花收購資金的供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也要通力協作, 做好棉花收購獎售物資的供應、運輸以及加工生產的電力保證等工作。

二、加強棉花收購的計劃管理, 實行超定購分成。棉花的綜合平衡計劃由國家計委統籌安排, 商業部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工作, 保證計劃的完成。為了調動地方發展棉花生產的積極性,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八年度起,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棉花超定購分成辦法, 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商業部、財政部另行下達。為了不影響國家棉花收購計劃的完成, 保證大紗廠原料的正常供應, 棉花調入地區不得再增加紡錠, 棉花調出地區也不得再新建小紗廠。

三、要維護好棉花收購秩序, 加強棉花市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導供銷合作社做好棉花收購的組織工作, 教育幹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觀念, 堅持劃片定點、約時憑證(合同)收購, 堅持誰訂合同誰收購。各地政府要主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維護好棉花收購秩序。對抬級、抬價爭購棉花的, 要採取措施堅決制止。要加強對棉花市場的管理。棉花是關係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資, 目前只能由供銷社統一收購, 不得開放棉花市場。關於種子棉的收購問題另行解決。要教育廣大棉農樹立致富不忘國家, 支援「四化」建設和思想, 把需要出售的棉花全部交售給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和領導幹部要顧全大局, 採取堅決措施, 切實做好工作, 防止爭購、搶購棉花的現象發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 不允許非棉花經營單位經營棉花, 對無照經營、抬價搶購、倒賣棉花的, 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已開放的棉花市場, 要立即關閉, 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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