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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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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8〕52号
1988年8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

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全国棉花播种面积比去年有所增加, 虽然部分地区遭受春寒、春旱等自然灾害, 但是预计产量仍有增长。为做好今年棉花收购的市场管理工作, 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棉花收购工作的领导。新棉上市前,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部署今年棉花收购工作。在收购棉花过程中, 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收购工作的政策和标准等执行情况。供销合作社要正确执行国家标准, 不得压级压价, 也不得抬级抬价, 防止发生收购“人情棉”和“关系棉”的现象; 要正确执行奖售政策, 按规定标准兑现奖售物资, 不得克扣、挪用和随意涨价; 要保证棉农卖棉款的兑现, 结算价款时, 棉农要现金的给现金, 要转帐的应提供方便, 除收回预购定金和代扣农业税外,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农业银行要切实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通力协作, 做好棉花收购奖售物资的供应、运输以及加工生产的电力保证等工作。

二、加强棉花收购的计划管理, 实行超定购分成。棉花的综合平衡计划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 商业部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工作, 保证计划的完成。为了调动地方发展棉花生产的积极性,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度起,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棉花超定购分成办法, 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财政部另行下达。为了不影响国家棉花收购计划的完成, 保证大纱厂原料的正常供应, 棉花调入地区不得再增加纺锭, 棉花调出地区也不得再新建小纱厂。

三、要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 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供销合作社做好棉花收购的组织工作, 教育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 坚持划片定点、约时凭证(合同)收购, 坚持谁订合同谁收购。各地政府要主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对抬级、抬价争购棉花的, 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要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管理。棉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 目前只能由供销社统一收购, 不得开放棉花市场。关于种子棉的收购问题另行解决。要教育广大棉农树立致富不忘国家, 支援“四化”建设和思想, 把需要出售的棉花全部交售给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 采取坚决措施, 切实做好工作, 防止争购、抢购棉花的现象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 不允许非棉花经营单位经营棉花, 对无照经营、抬价抢购、倒卖棉花的, 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已开放的棉花市场, 要立即关闭, 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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