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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撤銷玉溪地區設立地級玉溪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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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雲南省撤銷玉溪地區設立地級玉溪市的批覆
國函〔1997〕1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12月13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玉溪地區設立地級玉溪市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8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玉溪地區設立地級玉溪市的請示》(雲政發〔1996〕178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玉溪地區和縣級玉溪市,設立地級玉溪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紅塔區紅塔路。

二、玉溪市新設紅塔區,以原縣級玉溪市的行政區域為紅塔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紅塔路。

三、玉溪市轄原玉溪地區的江川縣、澂江縣、通海縣、華寧縣、易門縣、峨山彝族自治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紅塔區。

玉溪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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