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平谷縣設立北京市平谷區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平谷縣設立北京市平谷區的批覆
國函〔2001〕1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1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的請示》(京政文〔2001〕33號)收悉。同意撤銷平谷縣,設立北京市平谷區,以原平谷縣的行政區域為平谷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平谷鎮。

  平谷區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市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