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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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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
国函〔2001〕1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请示》(京政文〔2001〕33号)收悉。同意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以原平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平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

平谷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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